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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秦汉盗罪及其比较探讨

论文堡 日期:2023-09-15 20:53:12 点击:102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通过对近年来出土的秦汉简牍进行系统的整理分析,运用二重证据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参考历史文献及学者著述,对秦汉盗罪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刑罚规则等展开研究。
1  导论
1.1选题目的与研究背景
1.1.1选题目的
在对中国古代法制史进行研究时,学者们通常用大量的篇幅来对中国古代刑法制度进行描述,而简牍文献的出土,更是为中国古代刑法制度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研究材料。近年来,伴随着秦汉时期简牍文献的大量出土,学者们亦展开了对秦汉时期相关制度的研究,而盗罪作为最为重要的财产犯罪之一,更是学者们研究的重点。在现有对秦汉盗罪的研究文献中,学者们研究的重点主要在于秦代或汉代盗罪制度的犯罪构成、秦汉简中某一类型盗罪以及秦汉盗罪制度某些方面的沿袭等方面,缺少了对秦汉时期盗罪制度的动态发展以及两者之间的比较研究和整体研究。此外,以往学者们在对出土的简牍文献进行应用时,往往也只涉及到出土秦汉时期的某些简牍或简牍中秦汉时期盗罪的某些方面,并不曾对简牍中涉及的秦汉盗罪制度进行全面和详尽的研究。在之前史料缺乏的时代,学者们并不足以窥探秦汉两个时期的盗罪发展全景。但近些年伴随着文献的不断增加,大量出土的秦简如睡虎地出土秦简、岳麓书院藏秦简,大量出土的汉简如张家山汉简、居延汉简以及新出土的东汉简牍张家界古人堤遗址出土文献等文献的出现,其中所涉及大量的关于秦汉盗罪的律令和案例,为研究秦汉两个时期盗罪制度及其比较提供了可能性,为秦汉两个时期盗罪制度的发展及其比较研究提供了更广阔的视野。
大量出土的秦汉简牍得以让我们窥见秦汉时期盗罪的重要性:一方面,秦、汉时期均设立了专门的官员、通过专门的法律对盗进行制裁和处罚;另一方面,秦汉时期还利用占卜对盗进行预测、抓捕,并将盗罪的量刑标准和处罚规则作为其他犯罪的评价标准。此外,盗罪案例还承担着现代法律解释的作用,官员们通过盗罪案例来解释秦汉时期的刑罚原则。这些原则在朝代变更中保留下来,甚至在今天的刑法制度中仍然能看到其影子,如盗罪的量刑原则——平价原则。秦汉时期对于盗罪的打击不仅涉及到国家对于民众基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还涉及到国家政治秩序的稳定甚至一个国家的存亡。本文在学术界已有研究的基础之上,以秦汉盗罪作为研究对象,以已经出土发表的简牍文献作为基本材料,力图对秦汉时期盗罪做较为详尽的全面研究和比较研究,并拟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秦汉时期“盗”的内涵?现代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下秦汉时期盗罪制度的发展?秦汉时期关于盗罪的量刑规则?秦汉两个时期盗罪之间的沿袭与发展?秦汉时期盗罪发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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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现状与研究材料
1.2.1研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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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罪作为中国古代统治者打击的重要犯罪,亦是后代法律史学者研究的重点问题。随着秦汉简牍的出土,从出土文献资料出发对中国秦汉盗罪展开研究的学者亦不在少数。在对秦汉盗罪进行研究时,学者们多从以下九个方面入手:第一,考释“盗”字的起源及发展,如王毅力的《常用词“窃”、“盗”、“偷”的历时演变》;第二,分析“盗”的称谓及法律身份,如王子今的《论秦始皇出行逢“盗”及秦代“盗”的法律身份》;第三,分析盗的来源,如张功的《秦朝 “盗” 考论》;第四,对秦汉盗罪的犯罪构成进行研究,如张兰兰的《秦简中的“盗罪”问题》;第五,通过简牍对秦汉盗罪的沿袭继承进行研究,如闰晓君的《秦汉盗罪及其立法沿革》;第六,对秦汉简牍中盗罪的具体犯罪类型如群盗,官员监守自盗等进行研究,如黄海的《“醴阳令恢盗县官米”案与汉代的官员监守自盗犯罪》;第七,对秦的连坐制与“与盗同法”、“与同罪”这种特殊牵连罪进行研究,如日本学者石岡浩的《秦的连坐制与“与盗同法”“与同罪”—秦法中的特殊牵连罪》。第八,对出土的秦汉监牍中的盗罪所反映的法律思想,法律原则等进行研究,如朱潇的《岳麓书院藏秦简<为狱等状四种>与秦代法制研究》。第九,对秦汉时期盗的刑罚种类,量刑规则等进行研究,如彭浩,陈伟以及工藤元男的《二年律令与奏谳书》。
在对秦汉盗罪进行研究时,学者们对某些重点的问题存在冲突或已经达成一致,因此,在本文展开对秦汉盗罪的比较研究时,需要对学者们研究过程中已经存在冲突或达成一致的问题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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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秦代盗罪研究
2.1秦代盗罪含义
在传世的先秦文献中,先秦时期的盗的含义并不明确,一般有两种含义:一是可以指犯罪的行为,如窃取财产的行为、官员违反国家官吏管理秩序的行为以及威胁统治的政治犯罪行为。二是可以做形容词,具有私下的、悄悄的含义。
“盗”在指称犯罪行为时,其内涵以侵犯财产为中心,主要包括对三类财产的侵犯:1、对个人财产的侵犯,盗在表示财产性犯罪盗窃时,与“窃”意思通用,《说文·米部》:“盗自中出曰窃。”如在《尚书·费誓》中,就有“窃马牛”的记载,根据顾颉刚、刘起釪两位老师在《尚书校释译论四》中考证认为,这里的“窃”就是盗窃的意思。如一般主体通过窃取的手段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2、对国家财产的侵犯,如国家官吏不当行为导致国家财产损失的行为。3、对君主财产的侵犯,主要是指威胁君主统治的行为,其原因正如庄子所论述的“大盗盗国”,将国家视为君主的财产,威胁统治的政治犯罪行为自然可以视为对君主财产的侵犯。《史记·秦始皇本纪》中记载了秦始皇在两次巡游中遇到“盗”的情形,王子今在《论秦始皇出行逢“盗”及秦代“盗”的法律身份》中分析认为这里的盗不仅仅是简单的盗窃财产行为,而属于政治上的犯罪行为。此外,在秦代出土简牍中,亦有与侵犯财产权益并不直接关联的犯罪行为如官吏行贿、受贿等行为,但由于秦时期统治者并未对“盗”的内涵有明确的认知,而以财物为连接点将一系列犯罪行为囊括到“盗”罪下,本文亦将从广义的角度对秦代盗罪进行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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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秦代盗罪构成要件研究
传统上,法律史学者们在对出土的秦代简牍文献中盗罪的定罪量刑进行分析研究时,一般认为秦代是通过侵犯财产的数额来进行认定,从而决定是否构成盗罪以及适用的刑罚等级。近年来,亦有学者以现代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对秦代盗罪进行分析,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科学性。因此,为方便后文对秦汉盗罪进行比较研究,本文采用现代犯罪的构成要件理论对秦汉盗罪展开研究。
2.2.1主观上区分故意与过失
在主观方面,根据笔者对出土的秦代简牍中涉及到盗罪的162条简牍进行检索分类,其中犯盗罪主观是故意的简牍有66条,主要表现为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侵犯他人财产,官吏管理不当、管理受贿等;主观是过失的简牍仅有1条,即关于“端”和“不端”的规定,不端则主观表现为过失或其他。不考虑主观因素还未见有相关简牍。从出土的秦代简牍中,我们可以看出秦代时期对于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有了初步的区分,并且已经认识到犯罪故意的危害,趋向于打击故意犯罪。在秦代,犯罪主观方面对于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所受的刑罚程度是不同的。 
在睡虎地出土秦简的《法律答问》中,记载了许多关于秦代犯罪主观故意的简牍,主要集中在秦代关于诬告的规定中:“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今乙不盗牛,不伤人,问甲可(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端”即为故意,主观上出于故意去诬告别人的构成诬人罪。“不端”即不是故意,主观上可能表现为过失,则不构成犯罪而仅为控告不实。“端”的惩罚显然是大于“不端”的。《法律答问》中记载的另一案件也说明了这一点:“告人盗百一十,问盗百,告可(何)论?当赀二甲。盗百,即端盗驾(加)十钱,问告者可(何)论?当赀一盾。赀一盾应律,虽然,廷行事以不审论,赀二甲。”诬告应当是赀一盾,但由于其主观上是故意的,加大了处罚,变为赀二甲。在这两条简牍中,可以看出秦代时犯罪的主观方面对于犯罪的认定与刑罚具有重要意义,而这一点也在盗罪中得到体现。《法律答问》中有以是否有犯罪故意来认定是否构成盗罪的案件:丈夫盗窃三百钱,告知其妻,妻和他一起用这些钱饮食,妻没有在犯罪前与夫共谋的,以收赃论处;如妻与其夫犯罪前共谋的,与其夫同罪。丈夫盗窃二百钱,在其妻处藏匿了一百一十,妻如知道丈夫盗窃,应按盗钱一百一十论处;不知道的,以守赃论处。在这类案件中,妻并没有参与盗窃,但是如果事先知道或在夫盗窃后明知其夫盗窃并一起使用了赃物,也要与其夫同罪,不知道则不构成盗罪,认定构成盗罪时强调其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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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汉代盗罪研究 
3.1汉代盗罪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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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汉代盗罪构成要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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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秦汉盗罪制度比较研究 
4.1从法律制度出发——制度上的差异性 
4.1.1秦汉盗罪主观构成要件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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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秦汉盗罪客观构成要件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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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秦汉盗罪制度发展原因剖析
5.1政治层面

法学论文参考

在通讯信息并不发达的秦汉时期,要控制人民以稳定自己的统治,最好的方法就是通过土地将人民固定下来,再通过制度规范人民的行为以达到对人民基本生存权利的保护。由于生产资料的缺乏,人民最基本的权利仅包括两个: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的保护在秦汉律中已经有诸多规定,且有较为清晰的发展轨迹,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二年律令·贼律》一篇。对于财产权的保护,秦汉时期主要表现在对“盗”行为的规制上,由于“盗”的含义并不精确,“盗”行为并不是单纯的侵犯财产的行为,而是一类以侵犯财产为核心的既侵犯单一客体,又侵犯复杂客体的一类行为。从对侵犯财产权利犯罪的打击从而达到稳固统治的目的来说,秦代统治者主要从三个层面来进行:一是对人民基本财产权利的保护。出土的秦简中有大量关于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简牍,并明确规定通过赃物的价值进行处罚。二是加大对具有抓捕盗贼的官吏盗窃财产行为的处罚。在秦代这一时期,秦代统治者已经认识到具有职责的官吏犯盗罪与一般主体犯盗罪有所不同,对于国家政治秩序危害性更大,加大了对官吏犯盗罪的处罚。但是,对于官吏行贿受贿的问题并未有更多认识,仅规定与一般盗罪同法。三是加重对群体犯盗罪的处罚,主要就是群盗行为。在这一时期,统治者对群盗的打击主要是出于对群盗行为所能引发的更大程度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暴力进行的打击,并未明确的认识到群盗行为可能转化成为更大规模的政治犯罪,这一点从秦始皇两次出游遇盗的行为性质可以看出。秦代时期对于盗罪的打击主要是针对侵犯财产行为,其目的主要在于维护人民的财产权,稳固自己的统治。

5.2思想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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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结语
根据本文对秦、汉两个时期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盗”的含义在秦汉时期指的主要是一类侵犯财产权的行为,但是其外延有所不同。在秦代,“盗”在法律上的含义主要是侵犯财产的行为,获得财产的手段不仅包括秘密,还包括侵占、诈骗等。汉代在秦代盗罪是侵犯财产行为的基础上,对“盗”的法律外延有所扩展,还包括对国家管理秩序,国家政治秩序的破坏。在该时期,统治者已经认识到秦代时期所规定的“盗”行为侵犯客体的复杂性,其危害后果相比单纯的侵犯财产的盗行为更为严重。
与秦代盗罪的法律结构,盗罪的构成要件相比,汉代对于盗罪的规定也更加精细化。在法律结构方面,汉代将盗罪单独规定出来,形成《盗律》一篇,减少“与盗同法”等的应用,法律用语更加精确,法律结构更加完善。在构成要件方面,汉代较秦代更加明确。在主体方面,汉代肉刑制度改革将秦代犯过罪的人逃跑的行为不再纳入汉代盗律规制,汉代主体仅包括一类一般主体与一类特殊主体,增强了法律检索与法律适用的可行性。在主观方面,与秦代对故意与过失的模糊界定相比,汉代统治者已经充分认识到故意犯罪的危害性,出土的汉代简牍未见有关于犯罪过失的规定,提高了盗罪的入刑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汉代盗罪的犯罪率。在客观方面,与秦代认为盗罪主要是对侵犯财产的侵犯相比,汉代统治者已经充分认识到盗罪侵犯客体的多样性,对侵犯单一客体的行为一般打击,对侵犯复杂客体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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