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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期待权探究

论文堡 日期:2023-04-29 11:57:59 点击:197

第 1 章 绪论

1.1 论文研究背景和意义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法律对于现实生活中民事权利的保护越来越细密化。我国在期待权这一问题上虽然大部分是受了德国期待权思想影响,但是仍然处在起步的阶段,不但没有成体系的理论,对这一问题的关注重视程度也是远远不够的。基于这种情况,对于民事权利的探究不应仅仅只局限于完整的权利,对于一些满足社会需求的,具有某些价值却并不完整的权利也应当给与重视,那么期待权就是具有某些法律法规保护的价值,但权利却不完整的代表。对这一问题的深入讨论探究有利于满足公民日常生活的需要,维护社会稳定,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不足之处,提高我国法治的严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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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我国台湾地区的判例学说沿袭了德国的思想理论,但在民法学中也未直接使用这一概念,只在一些判例和学说中对其进行肯定。其中要数王泽鉴先生的《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最为具体,其中不仅仅涵盖了期待权的一般理论概述,对于所有权保留买受人的期待权也进行了阐述,而为我国以后对该制度的研究建立了良好的基础。除此之外在《物权法》《民法通则》以及 1999 年的《合同法》中个别法条的规定都提高了理论界对于期待权者这一问题研究的热情,尤其是《合同法》中对所有权保留的肯定,为我国对期待权的研究又提供了新的理论依据。但是相比较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我国的研究还是不够深入的。在德国二十世纪初开始就已经引起了法学界的热议,但是法律层面上始终没给出一个定论,只是在判例法中有所提及。也正因此很多专家学者们才对这一问题给与高度重视讨论。例如在《国际私法》《德国民法通论》《德国物权法》中对期待权的理论论述都为这一问题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在这里不一一列举。由此可见,对于民事权利的深入探究不仅可以丰富法学理论,更能很好的服务于社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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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民法上期待权概述

2.1 民法上期待权的含义

在十九世纪初期的西方社会经历了一场产业革命,而正是这场产业革命使得西方德国生产力快速发展,工商业的急速壮大极大丰富了产品种类和产品产量,而这时的人们购买力还不足以满足自己的需求,所以造成人们的购买力不足与极大丰富的社会物质产品形成了巨大矛盾。在这一环境背景下商人们便想出了分期付款的购买方式,产品销售也将得到极大改善,双方都受益于这种交易方式,与此同时这种方式也得到了大范围的普及。从此以后抵押被分期付款以及所有权保留的形式所代替超过。在这种情况下,在价格完全支付完毕以前,买方是绝对享受有对于标的物的所有权利的,但是如果标的物的买家并不请求提供担保以及相关保证的情况下,部分价金的提供就是对使用权标的物的占有,等待特定条件成熟的时候,付清其余价金而获得对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制度。在对所有权保留买卖制度中对买受人的地位的界定时候,期待权这一概念才渐渐出现进入人们视野,被人们熟知。同样,也是产生于德国。这一概念描述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请求权、对标的物占有权,以及支付金钱义务以外的法律,也就是期待其权利得以实现和抵御在权利实现前侵害的权利。但是一直没有完整的理论体系作为支撑,在德国法学界最具争论性的问题——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的期待权成为最大的争论焦点。就像德国法学家鲍尔教授所描述的那样:“期待权被大量并且细致的探讨,这一现象在民法领域中也是少见的,因此关于期待权这一问题的判例以及文献资料非常之多”。在国外的期待权产生之初,就没有具体立法规定,期待权的制度是从学术理论中发展起来的。自从期待权的提出,对于这一制度的探讨就从未停止,但在关于期待权这一制度上很多问题仍然没有定论。比如什么是期待权,什么是构成期待权的关键因素都没有具体定论。其原因一方面是各个学者出发角度、思考的角度不同,另一方面是期待权本身就涉及范围广,其本身就问题纷繁复杂,而在其方面又没有立法,更使得期待权这一概念模糊不清,难以下定结论。但是大多数的学者还是认为,将期待权作为一种权利来对待,从而在权利的基本构成要素和概念来判定期待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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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民法上期待权的性质

关于期待权性质从古至今学者们便众说纷纭,并且在十九世纪以来学者们就用各种各样的语言来形容期待权。但是这些描述都只是阐述了期待权的表面特征而未看到期待权的核心本质问题,也没能看清其民事法律地位,所以形成一个统一共识也很难,学者们也探讨了很多观点:形成权说。埃内克鲁斯(enneccerus)和尼培尔代(nipperdey)是这一论述的支持者。他们认为这种权利是一种形成权或使某种权利发生变化的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期待权是与形成权相类似的权利。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虽然形成权与期待权结构上不同,但二者也有类似之处,即形成权与期待权是取得权利发展过程中的中间形式,期待权作为一种权利在法律中是有一定地位的,也是可以取得的权利。也有第三种观点认为期待权与形成权之间是没有关系的。主要提出反对的是汉斯·多勒(hans dolle)德国学者载克尔(seckel)以及约丁厄(würdinger)。这两个权利很明显是两种不同事物,期待权以及所谓的形成权之间没有互相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并且约丁厄认为在期待权形成的条件缺少时,期待权的法律效果根本不可能实现。赖泽尔(raiser)也认为,此种权利(形成权)是按照正确的意图行使权利,并且权利的一方可以对其进行更改发生,并且期待权是掌握一定的权利的权利。而期待权人不能在期望享受的基础上,给这一权利创造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当事人的关系。此外,形成权最后的消失乃至消灭是由于行使了这一权利,而期待权的整体完善是因为其完备了所必要的条件。特殊权利说。胡长清中国学者在他的著作“中国民法总论”中称的预期范围之内的权利是可以取得的,根据不同附在其法律行为和内容的情况下,同样可以定义为债权,当然也可以是所有权,以及其他方面的物权,但是要获得这些权利的权利,其实二者皆不是,反而应该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归属权说(发生权说)。卡尔·拉伦茨((karllarenz)德国法学家认为,期待权是一种在一定必要条件具备时,权利人自身无需任何行为,即归属于权利人的一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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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民法上期待权的类型化

3.1 期待权类型化的观点之争

3.1.1 德国学者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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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我国学者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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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期待权的基本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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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国外关于民法上期待权的立法现状

4.1 英美法系关于期待权的立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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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大陆法系关于期待权的立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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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我国期待权民法保护的现状及缺陷

5.1 我国期待权民法保护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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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我国期待权民法保护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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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我国期待权制度的完善

6.1 构建我国期待权制度的总体思路

我国关于期待权的立法寥寥无几,简单笼统的法律法规也的确无法对深奥复杂的期待权理论体系相匹配,那么从对法律的完善角度来讲,我们应当积极探索我国期待权这一制度的完善,但是放眼望去,即便是在当今法律健全的发达国家,对于期待权这一理论以及相应制度,在成系统得成文法中也提及的较少。很大一部分成文法也是根据判例所发展演变而来的,就算在法律发展起步较早的德国,虽然有关于法律的积累从来没停止过,但是对于所有权保留这种期待权也是仅仅在德国民法典中有所提及,寥若星辰。我国学者王泽鉴教授也认为,要更好的在实际生活中应用这一法律,不仅仅要与市场的诚信有关,也要在理论界同样共同努力,理清现在还不是很明确的释义。目前情况下对与民法上的期待权我国可以有两种模式进行选择,一种是将期待权独立于民法之外,作为一种特别法,第二种情况是是将物权期待权、债权期待权以及继承期待权分别融合在物权债权和继承权中,但是我们认为我国如果实施这种立法还是后者比较可行。例如将所有权保留制度规定在物权法中,将债权期待权融合在债权法中,再将继承期待权融合在继承法规之中。这么做本文认为不论是从立法层面上还是执法层面上都是有利的。不过还是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问题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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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本文主要是从民法学的角度梳理总结各国学者的研究成果,对期待权的相关概念、性质和特征做了重新界定,并对于期待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立法现状进行阐述。在大陆法系上面,主要对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以及瑞士这些国家的期待权进行深入具体的探讨,但是在立法层面上确是谨慎小心。在我国民法上期待权立法的存在问题主要是缺少全面的理论体系以及相应的保护制度。放眼于我国期待权的探讨立法和研究,更是少之又少,不利于法律的系统完善,更不利于权利的整合运用。在讨论期待权立法保护价值的基础上,提出存在问题,并深入研究期待权的本质和在价值基础的前提下提出中肯意见,民法上的期待权我国可以将物权期待权、债权期待权以及继承期待权分别融合在物权债权和继承权中,并在这三个方面提出了立法完善建议。不论是从立法层面上还是执法层面上都是有利的。并且本文认为,虽然期待权的研究离不开理论,但是简单以理论作为依据是不够的,还是要结合实际生活,社会文化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拘泥于理论会使得法律走向僵化。本文对于期待权这一问题的探讨难免有不完善之处,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以期对我国期待权研究进程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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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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