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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节目版式的邻接权保护探讨

论文堡 日期:2023-04-16 14:10:40 点击:121

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本文给予电视节目版式邻接权保护并不意味着要排除其他保护方式。为此,可以仿照国外,成立电视节目版式民间协会和律师组织等,作为法律保护的补充,提高行业自律意识的同时,起到调解和斡旋作用。总而言之,电视节目版式法律保护顺应时代发展,符合现实需求。

第一章 电视节目版式概述

第一节 电视节目版式的发展历程
一、电视节目版式的兴起
电视节目版式原型为新闻节目,只在固定电视台和时间进行播放。伴随电视频道及播出时长增多,单纯的新闻节目无法满足观众娱乐需求,观众对节目内容提出新要求。节目制作者则通过一种快速、高效的新型节目制作方式,打破简短、严肃、生涩的新闻画面,寻求轻松、自由的电视氛围,自此娱乐式电视节目版式逐步进入公众视野。1950年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播出的《what’s my line?》(猜猜我是谁)游戏竞猜类节目,首次将节目内容、服务以及制作方法整合成商品,于 1951 年授权英国广播公司播出英国版本,成为首个跨境交换的节目版式,开启节目版式贸易先河。1953 年美国巴尔的摩电视台播出节目《the romper room》(游戏屋),十年后一百多家地方电台有了自己的版本的《游戏屋》。电视节目版式一时兴起,版式创作和交易主要以美国单向输出游戏竞猜类节目版式为主,版式创作不够规范、交易比较松散、版式流动性弱。节目版式市场处于起步阶段,版式交换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只零星在美国、西欧和澳大利亚地区出现。
我国电视机和电视台诞生于 1958 年,当时国内电视数量少,节目也大多播放购买的境外节目。电视的出现虽然让公众耳目一新,但限于覆盖率低且新闻传播学刚起步,节目数量少,局限于记录类、谈话类、体育类、新闻类节目,停留在了解时事的浅层意识范畴中,节目版式创作价值和空间相对狭小。1983 年中国第一届春晚播出,节目以歌舞为内容,以表演为表达,文艺晚会类节目成为继新闻类节目后的第一种节目类型,在节目内容和表达形式上有所变革。1990 年,中外联合制作的综艺节目——《正大综艺》顺利播出,该节目是首个版式引入的电视节目。节目版式从理念、内容、形式、结构、规则上对新闻类、谈话类以及文艺化晚会进行改革,利用明星效应加世俗化游戏和竞争对抗的形式,一举成为收视热点。电视节目开始用游戏取代早期时事陈述、文艺表演,从根本上反叛传统单一的新闻、访谈和晚会类节目,整体呈现游戏化、娱乐化的倾向,打破以往节目版式的瓶颈,为游戏类节目版式发展打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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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电视节目版式的含义
一、电视节目与电视节目版式
电视节目是电视台或专业制作团队制作的具有一定特色和风格,融思想、艺术、社会、知识、趣味于一体,兼具综合性、直观性、互动性和固定性,能够借助电视台被公众感知、理解和欣赏的视听作品。电视节目的产生需经历创意、产品到作品三个阶段。
电视节目版式则是电视节目的先期产品,由电视台或版式制作商针对某一特定类型和风格,对节目中固定的名称、标语、灯光、布景、角色、道具、流程等进行先期设计,并排列组合形成相对固定且可重复利用的电视节目框架。后期系列节目只需利用差异元素稍许调整润色,便可形成集与集、期与期等内容各不相同的独立单元。二者既联系又区别,是整体与部分,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节目版式以节目为基础,不能以作品的形式独立表现,必须通过节目这一载体表现,电视节目版式要素之间相互联系、共同作用,构成整个节目体系,相当于节目中的内核信息,类似神经元与神经。
电视节目与节目版式之间也存在差异。首先,二者感官效果不同。相较与节目版式抽象的指导性、流程性和框架性,电视节目更加完整、连贯、细致和形象,兼具直观性、综合性和艺术性,更容易被观众所感知,而节目版式因其模糊性和抽象性,不具有观赏性,不容易被观众感知。其次,法律地位不同。电视节目以“摄制”方式制作,是一种被法律认可的“作品”表现形式,相关权利人享有许可、复制、发行、出租、转让、播放的权利,对节目概念、内容和分类均无异议。反观节目版式,深陷思想/表达二分法的泥潭,在作为表达的问题上缺乏法理上的支持,法律属性有待论证,概念及内容尚未统一,法律保护悬而未决。
电视节目版式像一张未被填色的图像板,交叉纵横的线条构成整个图像的轮廓,如同电视节目的框架,但线条只能解决形状问题,填充颜色才是提升图像质感的关键。电视节目则是一幅经过填色加工的图像,更加生动、明朗和鲜活。同一个未被填色的图像,可以根据个人喜好有多种不同的颜色组合选择,尽管图像的整体形状没有改变,就像系列节目使用相同节目版式一样,但呈现出的图像感官上具有明显差异,而其中的颜色就相当于节目中的可变元素,如角色、对话、场景等。虽然线条是图像不可或缺的部分,但缺乏颜色冲击下的固定线条组合并不能产生具有艺术性的多维效果视图,只有框架没有内容的电视节目也是如此。电视节目是艺术,电视节目版式则是传播艺术的形式,早已内化为电视节目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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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当前电视节目版式保护的主要模式及其困境

第一节 著作权保护模式及其困境
一、著作权保护实践
2001 年,北京电视台引进日本家庭游戏类节目《幸福家庭计划》,更名为《梦想成真》后播出。然而,其他卫视大量复制《梦想成真》节目的背景装饰、节目基调、活动方式和游戏规则等核心元素。尽管制作方一直在发表侵权声明,但依旧无法摆脱被复制的命运。《梦想成真》制作方无奈,提出电视节目版式专利保护申请,但未被受理,理由是尚无先例。因此,制作方转而申请著作权,但也碰壁。国家版权局有关部门认为:“可以对节目图案申请保护”,“对游戏方法、规则、节目形式等不给予保护”。即节目的名称图案、策划文案以及其他具体性的符合著作权作品要求的内容予以保护,如节目中的故事脚本作为文字作品,音乐作为音乐作品,布景作为美术作品,但节目版式整体属于意识形态的思想,拒绝进行节目版式登记。我国首次申请电视节目版式著作权保护以失败告终。
2005 年 7 月,欧洲跨国电视制作发行公司指责湖南卫视《超级女声》与其节目《英国偶像》从报名、比赛、点评、观众投票、胜出者签约唱片公司都非常相似,必要时将提出侵权诉讼。针对这一问题,我国规定对有开发价值的节目作为三级节目版权,可以作为素材开发,无播放限制;播出的自制栏目作为二级节目版权,可以作素材,但不可以开发,无播放限制;外购节目作为一级节目版权既不可以作素材,也不可以开发,有播放限制。随后,江西电视台创作的《传奇故事》,经江西省版权保护中心批准进行版权保护登记,成为首个进行版权保护登记的电视节目。
2015 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节目版式是多种元素的综合体,对于属于思想的元素,不能给予著作权保护,对于可以单独称之为作品的元素,可以单独给予著作权保护,但综艺节目属于思想,不受保护。如乾清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中央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中法院判决:“30 人 31 足节目模式主要是通过 30 人绑腿的形式,让参与人员进入场地后开始竞速比赛,以先到达终点者为胜,这种模式体现的是一种思想和方法的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要保护的表达形式。另外 30 人 31 足与 2 人3 足类似的绑腿比赛,只是人数不同,没有本质上的差异,绑腿赛的表达也属于有限表达,如果将 n 人 n+1 足的节目模式作为作品,必然使有限表达被私人垄断进而危及社会公益,n 人 n+1 足的节目模式并非著作权客体。”从法律上讲抄袭节目思想并不属于节目版式版权侵害,但将节目版式整体纳入思想范畴,只保护符合作品要求的部分节目元素,并不能约束节目整体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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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业产权保护模式及其困境

一、专利权、商标权保护实践

专利法保护工业领域中利用自然规律形成的创造性技术方案,强调技术性。节目中的某些技术性发明可能满足专利权的保护条件。如《中国好声音》在导师盲选学员时所用的转椅就享有专利权,《中国新歌声》为避免侵权,特意将转椅替换为自上而下的战车,结合节目进程,烘托紧张刺激的节目氛围,率先开启了中国超级季播和节目原创装置研发的突围之路。

节目名称、标志性口号、特殊图案及角色形象不仅维护节目形象,还影响节目收视率和知名度,与节目成功息息相关。将上述元素注册为商标,不仅可以制作节目附属品推广节目,获得经济收益,还可以有效防止他人利用节目影响力,损害节目形象,某种程度上能达到保护节目版式的作用。星光大道影视公司诉中央电视台商标侵权中,法院认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被告有权在第 38 类电视播放等服务上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其获准注册的‘星光大道’商标。因此,被告对‘星光大道’文字的使用,是对第 38 类商标专用权的合法行使,不构成对原告第 41 类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上核准注册的‘星光大道’商标的使用。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金阿欢侵害商标权纠纷中,法院认为,“《非诚勿扰》节目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上与原告申请的第 45 类‘交友服务、婚姻介绍’区别明显。金阿欢涉案注册商标中的‘非诚勿扰’文字在婚姻介绍服务领域显著性和知名度低,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在这两个案件中,节目制作者均通过节目名称的商标性使用,来抵御潜在的节目侵权,虽然不构成侵权,但对节目名称、标识的商标性使用可以起到保护节目的效果。

电视节目版式中的道具、名称、标识、声音等在符合专利或商标申请条件时,可以对符合法律要求的部分内容授予专利权或商标权。一旦被赋予专利权或商标权,抄袭者复制上述内容时,节目版式权利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保护自身利益,以达到节目版式法律保护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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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电视节目版式保护的域外实践及启示
第一节 域外电视节目版式保护理论及实践
一、著作权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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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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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我国电视节目版式保护的路径分析
第一节 电视节目版式的法律性质解析
一、思想/表达二分法与电视节目版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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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视节目版式的版权法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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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我国电视节目版式邻接权保护的制度构建

第一节 电视节目版式邻接权的制度设计

一、 新增电视节目版式邻接权类型

科学、网络及文化的迅速发展,衍生出众多新型知识产品,随之而来的传播渠道多元化,社会分工精细化,知识产权复杂化,新的利益格局逐步形成,邻接权正是人类传播技术进步下的产物。电视节目版式作为节目的一部分与作品紧密相关,节目版式与节目的相关性成为其顺利纳入邻接权的衔接点。因此,可以从现有邻接权种类中寻找电视节目版式邻接权保护出路。

在我国所规定的邻接权种类中,广播组织权与电视节目最为相关。《罗马条约》规定广播组织指无线方式传播信号的组织,即“无线广播组织”。这一定义排除了有线电缆传播信号的“有线广播组织”以及通过互联网传播节目的 “网播组织”。由此得出国际条约中的“广播”指“无线广播”,不包括“有线广播”和“网播”。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未对广播组织进行定义,但我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规定:广播组织包括有线和无线广播两种播放主体,即“无线广播组织”和“有线广播组织”,排除“网络组织”。由此得知,我国广播组织是经国家行政审批的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以无线或有线方式传播声音、图像等符号,而其他专业制作团队、技术服务公司等传播媒体非广播组织权的主体。在电视节目制播分离的行业背景下,节目版式的权利主体多倾向于专业制作公司和独立创作团队,并非具备一定条件并经行政审批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网播”作为节目版式传播的重要渠道,必须被版式权利人所控制,但广播组织权不包括 “网播”组织。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将广播组织权客体界定为广播、电视,虽然没有回应学界“节目说”与“信号说”的客体争论,但节目版式与节目不同,与信号更无关联。广播组织权包括转播权和录制、复制权,但这些权利无法覆盖电视节目版式的使用、摄制、改编及网络传播等,也就不能保护节目版式权利人的利益。虽然电视节目版式与节目有关,但广播组织的邻接权是基于播放产生的,在权利主体、权利客体以及传播方式上与电视节目版式不能完全匹配,无法纳入广播组织权的保护范围。

二、电视节目版式邻接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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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在世界一体化、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大众文化逐步取代精英文化成为社会文化表象中的主流,电视节目版式国际贸易如火如荼,海外成功节目一时风靡全球。但是,我们在赚取商业利益享受文化价值的同时,也要正视其作为文化商品所衍生的同质化、娱乐化等系列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版式之间的模仿抄袭。法律作为净化行业乱象的有力武器,在电视节目版式方面的缺位,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电视媒体行业的“抄袭之风”。因此,确定节目版式的法律地位,制定完备的权利保护体系,对于遏制节目版式“搭便车”,激励节目版式自主研发、创新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论文分析“框架说”、“元素说”和“规则说”三种学说,旨在更全面更具体的概括电视节目版式内涵,确定节目版式是决定系列节目运作方式和整体走向的动态综合体系,解决是什么、为什么的问题,为后续节目版式著作权法律地位的确定奠定基础。而后对现存节目版式法律保护进行分析,发现现存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只对节目版式的部分内容发挥保护作用,忽略节目版式是由部分构成的有机联系整体,割裂了节目部分间以及部分与整体之间的关系。从节目版式法律保护困境、国外节目版式的法律定位以及节目相关性肯定节目版式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最后,从我国著作权体系出发,考虑节目版式构造的特殊性,参考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图书版式保护的相关制度规则,顺应邻接权扩张趋势,提出著作权体系下的邻接权保护设想,设定节目版式邻接权体系及侵权标准,以实现电视节目版式的系统保护。
权利保护的方式是多元的、立体的,确保保护方式选择的多样性,才能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现实需求。本文给予电视节目版式邻接权保护并不意味着要排除其他保护方式。为此,可以仿照国外,成立电视节目版式民间协会和律师组织等,作为法律保护的补充,提高行业自律意识的同时,起到调解和斡旋作用。总而言之,电视节目版式法律保护顺应时代发展,符合现实需求。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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