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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开题报告怎么写「法学研究生论文」

论文堡 日期:2023-10-20 21:17:08 点击:105
论文开题报告怎么写?本文将以法学博士论文为例,为大家分享一篇开题报告的范文样本,标题是“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立场、方法与运用”,具体详情如下。
一、论文开题报告基本框架
论文开题报告一般由以下八个部分组成(每个院校都有固定的开题报告模板,可能有所差异,大家可以参照各自学院的要求进行写作)。具体内容如下:
1.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2.研究目标及内容
3.研究方法
4.论文大纲
5.技术难点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6.预期成果及可能的创新点
7.论文工作计划
8.参考文献
法学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
二、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本研究属于刑法解释学或称之为刑法教义学,试图运用社会系统理论重新审视和探索刑法(教义学)体系与刑事政策的关系。①选题背景包括法律实践和理论发展两个方面。
第一,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需求。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同时也是重要的制度保障。法治国家是法律之治,这就要求法律系统从其他社会系统中分化出来成为一个独立运行的系统,以此来摆脱政治系统、经济系统等对法律运行的不当干扰(但不排除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全面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目标是让社会公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于是司法工作者如何确保法律适用的公平正义便成为一个深具现实意义的问题。司法裁判的正当与否关乎社会公众的法感情,关乎司法公信力和法律权威的巩固。就刑事司法而言,本文试图回答的问题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刑法应如何定位并如何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②刑法的社会功能定位是否妥当直接决定着刑事立法、刑法解释的合理性,甚至决定着刑事司法运行模式的良性建构。③刑法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其需要不断适应社会的变迁和由此产生的新的社会需求。在适用刑法时不能仅依靠形式逻辑进行概念演绎,而是还应考虑来自社会环境的需求。所以一项公正的司法裁判的作出,要兼顾形式与实质,也即兼顾概念体系逻辑与价值判断。本文所提倡的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目标即是在法律之内寻求社会效果的达致,这是建设法治国家、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由之路。
第二,刑法与刑事政策关系理论的研究热情。“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藩篱”,这是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franz von liszt)的名言,其也被视为刑法与刑事政策关系的“紧箍咒”。罗克辛(claus roxin)教授将其形象地称之为“李斯特鸿沟”(lisztsche trennung),并努力通过目的理性或称之为功能性犯罪论体系的构建来跨越这道鸿沟。④虽然有学者认为所谓“李斯特鸿沟”是罗克辛教授杜撰出来的概念,而所谓跨越“李斯特鸿沟”实际上是一场学术误会。①但笔者认为,即便是误会它也是一场“美丽”的误会,因为这场学术误会有其重要价值。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引起了学者们对刑法与刑事政策关系的关注和研究,换句话说,罗克辛教授制造了学术热点;另一方面是指明了待解决的问题,即进一步探明刑法体系与刑事政策之间的关系。“李斯特鸿沟”并非否定刑法与刑事政策之间的关联,而是对刑事政策僭越刑法的警示,因为刑事政策的越界将破坏以罪刑法定为核心的刑事法治。正如有学者所言,罗克辛教授在跨越“李斯特鸿沟”的口号下对刑法体系的实质化构建并不是真的在跨越“李斯特鸿沟”,②而是通过实质化刑法体系的构建来有效限制刑事政策的作用范围,以防止刑事政策僭越刑法。所以,跨越“李斯特鸿沟”的话外音是重新审视和认真对待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关系。对罗克辛教授而言,认真对待刑法与刑事政策关系的路径是目的理性刑法体系的建构。③目的理性的刑法体系要求发展一种受刑事政策目标指引的功能化的刑法解释论。④就国内的研究状况而言,刑事政策与刑法解释关系的研究起步于新千年,其中陈兴良、梁根林、冯军、张永红、周折等学者研究稍早,⑤随后劳东燕、卢建平、柳忠卫、杜宇、姜涛、石聚航等学者的研究成果也陆续跟进。⑥学者们对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的研究大多受到德日刑法理论的影响,其中罗克辛、雅科布斯(günther jakobs)两位教授的学说理论影响最大。⑦例如劳东燕教授倾向于接受罗克辛的理论,而冯军教授则青睐雅科布斯的理论。其中,劳东燕教授以罗克辛的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为依托来构建功能主义的刑法解释理论,使用“功能主义(的)刑法解释论”来指称目的理性或功能性的刑法解释理论。①但功能性刑法解释论的建构除依罗克辛的理论方法外,还有其他理论方法可以尝试。例如雅科布斯的功能性(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的建构便与罗克辛不同,其受到黑格尔和卢曼理论的较大影响。②本文虽采用劳东燕教授提出的“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的表述,但研究功能性刑法解释理论的具体方法并非采罗克辛的理论,而是尝试运用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来探索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的原理和具体方法。
1.1.2 研究意义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研究具有实践和理论上的双重意义,一方面能为实践提供可供操作的教义规则,另一方面能推动刑法教义学科学性的进一步发展。
第一,寻求刑法安定性与适应性之间的平衡之道。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议题,其核心是如何处理刑法系统与社会环境的关系。刑事政策是社会环境需求的集中反映。刑法系统如何应对来自社会环境的需求,关系到刑法的安定性和适应性。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的关系具有双重指向:一是刑法体系的刑事政策化,二是刑事政策的刑法化(法治化)。前者揭示出刑法功能和目的解释的重要性,后者则要求我们探寻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交互关系的运作机制。刑法的刑事政策化要求刑法回应来自社会环境的需求,也即刑法系统要对社会环境保持认知开放。刑事政策的刑法化要求刑法应在法治轨道上回应社会需求,也即刑法系统应在闭合运作的前提下保持对社会环境的认知开放。刑事立法和司法都是刑法系统运作的环节,其中以法院为中心的刑事司法是刑法系统的核心,与此相对,刑事立法则处于刑法系统的边缘。③刑事司法的重要工作是刑法解释,刑法系统的闭合运作与认知开放在刑法解释上有集中体现。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兼顾了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关系的两个面向,有助于刑法系统达致安定性与适应性的平衡。
第二,增强刑法教义学的科学性。法学的科学性问题并非无关宏旨。在信仰科学的环境中,法律解释工作是否属于科学非常重要,因为科学性意味着信誉与信任。④首先需要强调的是,科学不等同于自然科学,科学还包括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只是科学的一个分支。所谓科学,就是追求认知进步的理性与方法的努力,如果将这个科学概念应用于法律规范的制定和适用上,那么法学就是发现现行法的科学。①刑事政策的法治化涉及到一个重要问题,即法学的科学性问题。本文的问题意识最初即来源于对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的思考,然而在借助社会系统论思维工具进行思考之后,笔者发现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这一研究主题遮蔽了刑法与社会之间全面且复杂的关系。所以研究刑法体系与刑事政策关系的视角和方法需要革新。本文试图在刑法解释议题与社会系统论的最新进展之间建立联系,这种联系对刑法解释而言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第三,疏浚刑法理论与实践之间的淤塞。法教义学具有沟通司法实践与法学理论的功能。法教义学是理论研究者与司法实务人员共同使用的语言工具,在此意义上,法教义学的相关概念可形象地称之为理论研究者与司法实务人员的共同“母语”。学术和实践的互动通过法教义学这一沟通媒介得以充分实现。若没有这种“法言法语”,法律人群体将会处于“失语”状态,基本没法沟通,而这就是法教义学不可替代的功能。②晚近以来,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两种相互批评的声音。一种声音来自司法实务界,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实务工作者们批评刑法理论不接地气,不能回应司法实务的需求,与司法实务越来越疏远;刑法理论不是立足中国社会的理论,而是照搬德日等国家的进口刑法理论。另一种声音来自刑法理论界,理论研究者们批评实务工作者固守陈旧理论,法律素养不足;司法裁判缺乏论证说理,未能给理论研究提供充分的给养。在笔者看来,双方的看法都有偏颇之处,但双方的批评却共同反映出我国刑法理论与实务之间存在沟通不畅的现实。究其原因,笔者认为问题的症结在于我国刑法解释学或刑法教义学研究仍较为薄弱,尚不能承担起沟通理论与实务的桥梁作用,这导致理论和实务之间的对话受阻进而产生沟通障碍。所以推动法教义学的研究对于理论与实务之间的顺畅沟通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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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内容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是科学的解释立场和方法,能够为具体的法律适用提供方法论支持。例如在正当防卫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解释适用中,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便体现出其优越性。既有关于正当防卫原理的学说略显零散和乏力,个人利益保全说独力难当,传统法秩序维护说欠缺理论根基,利益衡量说存在诸多缺陷。正当防卫原理应在与刑法系统功能的关联中探寻,正当防卫的原理应是法规范确证导向的利益衡量。以法规范确证导向的利益衡量为基础对正当防卫要件进行功能主义解释,是精准认定正当防卫的科学方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应结合《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前置法规定,以刑法系统的法规范确证功能为指引,兼顾信息主体个人利益与信息流通利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是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应限缩解释为信息自决权,且在新技术环境下宜将个人的社会交往利益作为信息自决权的核心内容,同时强化信息处理者的信息保护义务。刑法没有限缩个人信息范围的必要,个人信息的范围应依《民法典》等前置法确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不法要件,“知情同意”的违反是判断不法的核心要素。为实现刑法处罚范围的合理划定,应通过“情节严重”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实现犯罪圈调节。“知情同意”的认定规则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取决于在法规范确证功能导向下的利益衡量。
四、研究方法
“中国刑法学正在经历一个知识转型的时代。它构成了身处这个时代的每一位刑法学者及其作品无法摆脱的约束性条件。”④笔者的研究便身处这个知识转型时代,在研究议题和研究方法的选择上也不可避免地受到时代的约束。在笔者看来,中国刑法学的知识转型主要有两个动力源:一是外部知识和方法的冲击;二是内部需求的推动,所谓内部需求是指妥当解决中国问题的现实需求。改革开放尤其是加入 wto 以来,我国逐渐融入全球化体系。全球化不仅指经济全球化,还包括人员流动、知识传播等的全球化。我国刑法学的发展便得益于全球化这个大的时代变迁。知识转型在法学研究方法上的体现主要是交叉学科研究的兴起,法经济学、法社会学等研究方法被引进和运用。运用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研究法律问题,能够看到法律内部视角看不到的东西,这有助于人们更全面、更准确地理解法律现象,进而获得相关问题的解决之道。以刑法为例,正如张旭教授所言“要想寻找有效控制犯罪的对策,必须跳开现有狭窄的刑法学既有框架的羁绊,而在更高、更广的层面上去理解、认识和分析与犯罪相关的一些问题。”①研究刑法解释与刑事政策的关系尤其是研究刑事政策的刑法体系化,首要问题是方法论的确立,“包括刑事政策影响刑法解释的方法论前提,刑事政策影响刑法解释的途径以及具体体现。”②本研究便尝试探索刑事政策法治化的方法和路径。
五、研究结论
刑法解释实质化趋势不可避免,学者的工作是为刑法解释的实质化提供方法论支持,以增强刑法解释的合法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这便涉及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刑事政策的刑法化(法治化)和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的建构。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的建构需要建立在科学的理论基础上。由于刑事政策是刑法外部的社会需求,所以处理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关系要借鉴法社会学方法。在既有的诸多研究方法中,系统论研究方法有其观察视角上的优势,其中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吸收了现代科学的最新成果,是跨学科研究的典范。运用社会系统论方法来建构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有助于建立一个兼具安定性与适应性的科学的刑法解释方法论体系,推动司法实践与刑法理论的深度沟通与融合。
卢曼社会系统论将现代社会描述为功能分化的社会,功能分化的原因是社会的专业化导致复杂性和偶在性快速增长,为降低社会运转的复杂性,社会系统出现了功能分化。功能分化的社会系统是自我生产的系统,社会系统通过内部的自我指涉实现闭合运作。但社会系统与其环境之间并非完全隔绝的关系,相反,社会系统对其环境保持认知开放。社会系统与其环境之间的关系不是简单的输入输出关系而是结构耦合关系。结构耦合关系意味着社会系统在吸纳来自环境的因素时仍保持自身的独立性,是否吸纳以及吸纳哪些环境因素由社会系统自己的运作逻辑来决定,环境因素进入社会系统需要转译成系统能够识别的事件。自我生产的系统不仅能够保证其自身的独立性,同时还能实现对社会环境的适应性,闭合运作与认知开放的运作机制确保了社会系统持续稳定的发挥系统的功能。
法律系统是社会系统的子系统,法律系统的功能是稳定社会交往的规范性预期。在价值多元且高度复杂的现代社会中,只有法律能够向人们传达共识性预期,而宗教和道德已经丧失了旧日的社会整合功能。刑法系统是法律系统的子系统,其是包括自身在内的整个法律系统的保障法,刑法系统承担着确证全部法律规范效力的功能。刑法系统的规范确证功能之所以不可取代,是因为刑法以刑罚作为手段,而刑罚作为物理性暴力能够对人的心理系统(认知)产生一致性一般化的影响,这种影响能够确保人们对法律规范效力拥有稳定的预期。刑法系统的功能是法规范确证,而非传统上人们认为的法益保护、人权保障或行为规制。法益保护、人权保障或行为规制这些效果只是刑法系统功能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附随效果,一方面这些效果只是附随而来的,它们不必然会出现;另一方面这些效果可以通过刑法以外的其他社会制度来实现,而刑法的功能则不能被其他社会制度所取代。刑法保护的是法益不受特定行为方式侵害的行为预期,而非直接保护法益。刑法并不能直接规制人们的行为,而是首先需要与人的心理系统之间发生耦合,进而规制人们的行为预期。
刑法解释作为刑法系统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应遵循刑法系统的运作逻辑和刑法系统的功能设定。具体而言,刑法解释一方面应遵照形式逻辑闭合运作,以实现刑法系统的独立性和安定性;另一方面应保持对以刑事政策为集中体现的社会环境需求的开放性,及时、合理地吸纳社会环境需求,以更好地应对社会变迁。刑法解释的认知开放需要将社会环境因素合理地转译纳入刑法系统。转译的连接点是法益,转译的具体方法或论证理由是利益衡量。通过利益衡量来识别出属于法律系统的利益,也即法益。为适应社会环境的复杂性,利益衡量也需要通过体系化构建来增强自身的复杂性。首先,利益衡量要依托目的理性(功能性)犯罪论体系,在客观归责和负责性的判断过程中利益衡量不可或缺。其次,利益衡量亦应遵循刑法系统的运作逻辑和功能设定,具体而言,利益衡量需要识别出属于法律系统的利益并在此基础上以规范确证功能为导向进行具体衡量,而利益识别、具体的利益衡量均需要进行充分的法律论证。建立在社会系统论基础上的功能主义刑法解释方法在解决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上表现卓越,既能实现刑法安定性与适应性的平衡,解释结论又能兼顾历史与现实合理性,因而是可取的解释方法。
六、论文进度安排
20xx年11月01日-11月07日 论文选题  
20xx年11月08日-11月20日 初步收集毕业论文相关材料,填写《任务书》  
20xx年11月26日-11月30日 进一步熟悉毕业论文资料,撰写开题报告  
20xx年12月10日-12月19日 确定并上交开题报告  
20xx年01月04日-02月15日 完成毕业论文初稿,上交指导老师  
20xx年02月16日-02月20日 完成论文修改工作  
20xx年02月21日-03月20日 定稿、打印、装订  
20xx年03月21日-04月10日 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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