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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法律规制思考

论文堡 日期:2023-04-09 14:13:26 点击:210

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笔者经过对法律法规的调研剖析,确定行政规制的依据;通过对行政执法案例的研究分析,确定行政规制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相关学者文章的学习,提出更多针对问题的可行性的建议,试图以本文,对网络谣言的行政法律规制有更清晰的认识。
第一章绪论
1.1研究背景
二十世纪以来,计算机技术的进步促进了网络的繁荣发展,并导致了全新事物——虚拟世界的诞生。这导致人类逐步离开原始的物理空间,而走向了一个由物理空间和虚拟空间互相叠加的新世界。于是,人们在日常活动中必须不断往返地在二种世界中间穿梭,长此以往,物理空间和虚拟空间的界限慢慢消失,形成了新的融合世界。这其中,数据起到极大的串联作用。作为网络经济的核心要素,大数据是联系虚拟世界和真实世界之间的重要桥梁。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彻底改变了信息流通的路径,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使社会结构发生转变。网络数据开始覆盖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谣言领域也是如此。谣言作为一个人类最古老的传播媒介,自古就有,同人们日常生活可以说形影不离,由于现代消息传递模式的发展,谣言非但没有消失,反而发展出了一个全新的传播形态:伴随现代人类生活的借助互联网传播的各种虚假的谣言。网络谣言的出现易伴随着危害的产生,有专家认为“网络谣言就是社会大机体里潜伏的‘流感病毒’,因此大众常常容易忽视它的危害。”但网络谣言确实有其危害性存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侵犯个体的权益。在这里个体既包括个人又包括组织,对个人来说,网络谣言会造成个人隐私安全和名誉安全受到损失,并且甚至会出现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损害;对企业来说,网络谣言会造成企业信誉受到损失,销量下降,甚至可能出现巨额经济损失;(2)扰乱社会的秩序。网络谣言的大肆传播会影响到社会本有的稳固秩序,容易影响群众的价值观,产生偏激的思想,诱发群体性事件,并且甚至会进一步加深社会矛盾;(3)损害国家的形象。网络谣言的大肆传播,不仅仅对国内产生影响,还会影响国家在国际上的形象。当今社会发展迅速,国际间的开放环境决定了各国国内的消息传播会被实时展示在国际大舞台之上,这也就导致了在我国发生大规模网络谣言的同时,国际上的不法分子可能会抓住这一点来对我国进行攻讦,抹黑我国的形象,影响我国努力建成的大国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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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思路
除导言外,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其组织结构如下:
第一部分主要是对网络谣言的整体概述,理清其定义,从网络诽谤,都市传说,网络流言,网络虚假信息,网络戏谑言论中区分辨别网络谣言的真实含义,并且研究网络谣言与传统谣言相比具有哪些特点,再对其进行具体的分类,以更全面的概括网络谣言的内涵。
第二部分集中展示了我国网络谣言的行政法律规制现状,通过对我国网络谣言的行政法史进行分析,得出现阶段分析网络谣言行政规制所必须明晰的法律基础。除此之外,通过分析行政机关在对网络谣言执法过程中的现状,进一步了解我国现有的网络谣言规制的过程,从中得出存在的问题。
第三部分通过上述现状的分析具体指出在行政规制过程中的不足,并进行深入的剖析,明确问题与问题之间的根源所在。
第四部分以前文理论、实践数据分析为基础,基于网络谣言行政法律规制本身及现存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网络谣言行政法律规制未来发展的看法和建议。
本文基于上述逻辑框架,对网络谣言的行政法律规制进行了研究,并对中国网络谣言的行政法律规制之后的发展提出了适度的改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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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网络谣言的基本内涵
2.1网络谣言的定义
2.1.1网络谣言的定义学说
谣言指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实际上,“谣言”自身的概念在国内不同语境下尚未真正地完全统一,所以“网络谣言”只能总结出其一部分特点。就目前的中国社会学和传播学研究状况而言,对于网络谣言的界定主要有这样三个观点:a.媒介说。认为网络谣言仅仅是利用网络广泛传播的谣言。它在实质上也其实就是谣言,它与普通谣言最大的区别在于,它的信息传播途径已经从传统的口头传播转变为网上文字形式的多媒体信息传递。b.法律政治说。以法律,政治经济等主攻领域为立足点,由各学科的研究人员对“谣言”概念进行阐述。虽然补充了谣言的概念,但却不凸显谣言和网络谣言间的本质区分,并且还给谣言带来了学科领域特色,主要应用于专业领域。c.全貌说。这种理论要求同时注重“互联网”和“谣言”的概念,在某种程度上使定义更加完善,一方面明晰互联网媒介在传谣中的作用,另一方面确认造谣已经属于社会现象的一种。笔者觉得,明确网络谣言的概念对我们研究其法律规制非常重要,所以笔者的看法是最好在媒介说的基础上,立足于法律对网络谣言加以理解。即将网络谣言的概念定义为:在互联网上制作或者公布的,广泛传播并扰乱社会秩序的,没有事实根据或编造的虚假信息。
2.1.2我国行政法律法规中“网络谣言”的界定
在我国的诸多行政法律法规当中,不乏有对谣言定义的涉及。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明文规定有下列情况的,处以五日之上十日之下行政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内罚款;情节较轻的,只能处以五日以内行政拘留或是五百元以内罚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这一条款虽然未对谣言的定义作出界定,但是明确了谣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奠定了网络谣言法律规制的基础。而对网络谣言的相关界定,就需要追根溯源至九十年代的法律规范当中。九十年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均明文规定“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均应当遵守国家法规、政府规章,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开展危及国家、集体或者公众合法利益的行为,严禁危及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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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网络谣言的特点
网络谣言属于谣言的一个分支,尽管与谣言的实质特点一样,不过因为其通过网络媒介(比如社交媒介(微信,qq))所传播,还存在一些较为不同的新颖特点。
2.2.1网络谣言传播的外在特征
网络谣言与传统的谣言不同,以网络为传播媒介,在形式上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呈现出以下外在特征:
第一,网络谣言传播的高速性
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谣言也随之开始高速传播。在没有中心、没有时间界限的互联网环境下,谣言的传播方式打破了传统的群体传播模式,利用链式、树状、辐射式、复合型等独特的通信方式以及网络上的瞬时信息传递特性,大大提高了谣言的传播效果,让谣言在短期内得到成倍的增加。此外,由于网络文本、图像、视频转载的低投入、无投入以及极度的便捷性,网络谣言也受其推动,开始成倍增长。
第二,网络谣言传播的交互性
网络空间虽是虚构的,但在互联网世界里的人与人的关系却仍是实际存在的。这些关系相互关联,使得在网络谣言传递链中的每个人都可能变成下一个消息传递的扩散中心。所以,也就不仅仅只有开始传播谣言信息的人才是新的网络谣言的发布人和传播人,在整个网络空间里人们也都有机会都可以变成新谣言的发布人和传播人,甚至还可能变成新的谣言信息的潜力制作人,这也使得网络谣言能够在短时间内被大规模制作,并迅速流传。网上流言蜚语的互动性质使其管理更加复杂,因为每个人都是其传播的潜在枢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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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网络谣言行政法律规制的现状
3.1我国网络谣言的行政立法现状
3.1.1行政指导类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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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行政规制类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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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网络谣言行政法律规制的问题
4.1行政法律制度不健全
4.1.1网络谣言打击范围较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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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行政规制模式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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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网络谣言行政法律规制的建议
5.1健全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法律制度的健全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规制网络谣言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包括以下两点:(1)从司法实践上看,在整个法律制度的大环境下,刑法主要管辖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的网络谣言案件,如侮辱英烈等行为;民法主要管辖对个人利益造成损害的网络谣言案件,如名誉权受损等事件,所以,上升到刑法层面规制的网络谣言案件少之又少,而满足民法追责要求的案件遵循“民不告官不究”,主要依据被侵权人的举证,实际得到处理的案件也并不算多。而行政法管辖的是对社会秩序造成影响的网络谣言案件,如疫情下的咨询造谣等行为,所以,大部分的网络谣言案件是由更快,更为简洁的行政法程序进行处理的。此外,行政法不仅仅需要高效解决这些案件,还需要在刑法和民法之间做好一定的衔接,形成过渡,让整个法律制度可以有序地不停滞地发挥作用,所以行政法律制度地健全非常必要;(2)从行政法本身来看,现行的行政法律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对网络谣言定义的立法模糊,对具体网络谣言规制程序的立法空白等等都严重影响到了行政机关规制网络谣言的效率,并且引发了更多的矛盾和纠纷,不利于行政机关行使规制权力,并且也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还模糊了公众对网络谣言的认识,所以亟需健全行政法律制度,明确行政机关规制网络谣言全过程中的具体事项要求以及标准,给公众一个透明化的认知,更好的规范其行为,塑造更强的公信力,减少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

5.1.1规范网络谣言的打击范围
在专门立法的法条中,必须先明确网络谣言的定义是在互联网上制作或者公布的,广泛传播并且扰乱社会秩序的,没有事实根据或编造的虚假信息。并且明确网络谣言认定的三个要件:网络谣言的虚假性,违法者的主观故意,以及客观上导致了公共利益的损失。在具体认定的时候要明确:必须有确凿证据证明网络谣言的虚假性,并且虚假性的程度要对整个言论有致命性的作用,如上文提到的事故人数的小偏差,并不算是虚假的言论;并且必须能够证明违法者存在主观故意的心态,此种故意,必须要有故意传播谣言以引发社会不安的意图,如上述所提到的戏谑言论,不属于主观故意的心态;最后客观上必须造成了公共利益的损失,这里需要明确,公共利益的损失,包括各领域的公共秩序受到损害,受到冲击,或者是大环境的和谐受到影响,并且需要强调,此种影响的范围一定是足够大的,笔者认为可以借鉴两高对网上诽谤的解释,将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作为在网络上造成社会影响的依据,并进行相应的规定。

5.1.2规范行政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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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结论
随着互联网科技变化日新月异,网络谣言的流传将会越来越高频多发。整治网络谣言仍然是一项漫长而艰巨的工作任务。在这种大环境氛围下,治理网络谣言传播的问题也引发了笔者的重视与反思。通过对网络谣言背景状况的了解,文章尝试从其行政法规制出发,剖析当前的政府规制的状况。经过对法律法规的调研剖析,确定行政规制的依据;通过对行政执法案例的研究分析,确定行政规制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相关学者文章的学习,提出更多针对问题的可行性的建议,试图以本文,对网络谣言的行政法律规制有更清晰的认识。
笔者认为,通过研究,现在的政府部门针对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存在:言论打击范围太广,政府部门执法的程序标准不清楚,规制措施法理性存疑,错误行政行为较难救济,更倾向于采用惩罚性规制手段,政府行政规制主导与市场机制依附之间的错位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进行专门立法,出台专门的网络谣言行政规制条例来解决一系列的难题。具体的立法设计如下:通过专门立法,规范网络谣言的打击范围,明确网络谣言的定义,判定标准以及其不属于言论自由或者控告;通过专门立法,上调行政处罚上限,明确行政处罚三档标准,严格行政处罚需遵守的程序,明确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范围;通过专门立法,规范行政执法手段,明确删帖等手段的合法性依据,设定紧急情况限制,防止行政权力扩大化;通过专门立法,规范行政救济渠道,提高相关案件的证据认定标准,规范证据内容,减少证据认定环节的疑虑,保证救济结果公正性;通过专门立法,规范信息公开渠道,明确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将信息公开与网络谣言挂钩,规定相应的从重处罚,更加凸显信息公开的作用;通过专门立法,规范市场自律机制,明确市场在网络谣言处理中的重要地位,发挥互联网协会组织的监管作用,形成市场与政府协同发展的机制,为网络空间的清朗提供双重保障。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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