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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完善探讨

论文堡 日期:2023-04-10 14:20:36 点击:148

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笔者就文中所述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近几年数量一直保持不变还有所上涨,各地大范围的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目前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中存在诸多不足,比如:封存对象过窄、封存范围不明确、查询机关不规范、责任承担不明确等,在实务中充分的暴露在制度上。

第一章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现状

一、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立法现状

2012年,我国首次在法律中明确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合法地位,并将相关规定列示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五条中(2018年再次修订,当前是第二百八十六条)。该条款对适合使用的范围做出了部分规定:“犯罪的时候不到十八周岁,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运用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对失足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进行全面封存。该制度的推行,充分体现了刑诉法的人文关怀,有利于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注,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体系,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领域的重大进步。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厅等共同印发《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对封存犯罪记录制度中包含的具体规定进行了详细说明,如为更好对犯罪人员进行管理而构建信息库,并基于此制定了对信息进行通报、查询等机制,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设立专门的封存制度,且明确规定了不按照规定对犯罪信息进行处理需要承担的责任。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二章第八节共列示了12个条款,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封存的具体方式,封存的监查、具备的效力及需要遵循的程序等做出了十分详尽的规定。《指引》所做规定非常具体,但从适用性层面来看,在实际运用过程中,还是会出现很多争议。2019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82至487条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了适当的规定,明确了封存内容、监督保护制度、协助义务、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解封条件、封存程序等。2020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进行了重新修订,修订后的第331条也对该制度做出了相关规定,具体为:“公安机关有义务开展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的相关工作,如按照规定对人民法院针对未成年人做出的且已经具备效力的判决书进行封存。”该规定也表明,为保证该封存制度能够得到确切落实,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需协同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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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运行现状

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运行至今已有八年之久,从最开始的试点,到将该制度推广至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很多地区都联合各部各机关出台相关条文政策,探索最适合保护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优解,以期能够完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前几年,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已呈现持续减少且逐步趋平的趋势,但近几年却出现一定程度的升高。这对司法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是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巨严峻考验,这就要求在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础上还要起到教育、感化的作用。从整体上来看,针对未成年人设立的各项司法保护政策是得到切实执行的。

(一)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运行背景

1、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分析

最高检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根据其中列示的数据能够发现,从整体上来看,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是得到有效遏制的,整体犯罪情况有所好转。不过也出现了很多以往未出现过的情况及问题,相关部门应予以关注。2014-2019年间,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初始呈减少趋势,后逐渐趋平,后几年出现一定增加趋势。这几年中,检察机关审查且最终予以逮捕的未成年嫌疑人数量均列示在下表中,能够看到,2015-2017年间数量持续减少,2018-2019年又有一定程度增加,分别增加5.87%、7.51%;审查并最终做出起诉决定的未成年嫌疑人数量均列示在下表中,相对于2014年,2016年的数量减少了23.68%,2016-2018年未发生显著改变,2019年则增加了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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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缺陷

一、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对象设定不科学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规定被判处的刑期未超过五年的未成年人均可适用该制度,但是该制度不能涵盖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比如不起诉能否作为封存的对象。最高检发布的《检察刑事诉讼规则》也规定对于在审理后决定不予起诉的未成年人嫌疑人也使用该制度,对刑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进一步补充。刑法修正案(八)也做出了相关规定,要求该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跟前科报告义务相互协调。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要通过践中反映出的问题进而不断完善条文规定。

(一)适用对象的法律规定过于局限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记录及资料进行封存主要是由于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层面上都为发育成熟,仍旧有着较高的可塑性,所以设立该制度能够使其更好的重新融入社会生活,尽可能将犯罪率控制在较低水平。判定是不是要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时,主要依据并非是所造成危害的恶劣程度或行为人具备的危险程度,若将这些因素作为判定依据,那么为什么对于那些情节较轻的成年人犯罪没有制定封存制度呢?就像部分学者提出的观点,在设立该项制度的过程中,未成年人已作出犯罪行为所造成危害恶劣程度或其本人的危险性是主要参考依据。从该层面来看,即便最终判定未成年人需要接受更为严重的刑罚,也不能将此作为公开其犯罪记录及相关资料的理由。所以,不管是国际上制定的公约,还是各国规定的有关法律中,在制定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时,各国针对未成年人均没有对所犯罪行的轻重程度做出划分。如,部分犯罪案例,最终可能会判定其进行经济赔偿,但行为人家庭的经济情况可能确实较差,没有能力缴纳所有罚金,也没有能力做出应有赔偿,该种情况下,极可能使刑期达到五年以上。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应该对未成年行为人的犯罪记录进行公布呢,显然是没有显著必要性的。该类行为人的犯罪情况一旦被公布,即便其真正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真心想要改正,在后续的人生中也必然会因此而受到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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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记录封存的范围不明确

该项制度何时启动,如何启动,具体由哪一个司法机关来进行封存没有程序性规定。另外,封存以后,如有相关机关查询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但申请流程和审批流程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也无法进行,导致查询难以落到实处。因此,关于这一制度的具体操作流程存在诸多法律空白。管理犯罪记录档案将相关的法律文书、证据卷宗等进行统一装订成册,进而归档管理。以检察机关为例,整理刑事案卷流程结束后,将归档成册,统一归档。然而犯罪记录封存的档案,是如何归档?如何划分秘密等级?怎么保存?至今没有明文规定。

刑诉法第286条规定:完成封存程序之后,犯罪记录不能提供给任何单位或个人,若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确实有必要使用或其他相关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提交查询申请时,则可进行查询,此条规定类似一个框架,而犯罪记录封存的对象、范围却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刑诉规则中则针对与其工作相关的范围给出了相关规定。具体公检法各机关实际操作过程中怎么有效衔接,怎么进行封存还需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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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对策

一、科学设定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对象

(一)细化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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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扩大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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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犯罪记录封存的程序规则

(一)明确查询程序

《刑事诉讼法》未针对封存制度的适用程序做出具体规定,各机关仅针对自己职权范围内所涉及的封存行为出台了一些法律。为防止各机关在执行期间出现推诿情况,应在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中做出补充性规定????。第一、附条件或相对不起诉的决定被法院做出之后,里应给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书》或《未成年人不起诉记录封存书》。第二、法院需将“两书”和判决书一起送至单位或个人,且将前者送交公安机关。检察院也要将《不起诉决定书》及《未成年人不起诉记录封存书》一并进行送达。第三、有关单位接到“两书”后,应依照相关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封存。第四、相关机关、单位和个人若没有按照规定对记录进行封存,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上诉。

未成年人档案中的数据主要涉及立案侦查到司法执行的阶段,封存主体主要是司法机构。在大数据时代,数据库的建立应将公安、司法机关和监狱的信息结合起来。这种信息的组合:原则上根据条件保留了若干未成年人档案,并可以建立全国统一和全面的未成年人档案制度。

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档案的整理和分类产生了重大影响。建立一个统一的全国青少年犯罪登记系统也应建立一个相应的网络平台。网络平台鼓励内部员工交流和提问,以确保信息的一致性,并留下便于文件管理的系统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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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体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鼓励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司法机关为了更好的贯彻此项制度也做出了相关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着一些不足。

就文中所述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近几年数量一直保持不变还有所上涨,各地大范围的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目前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中存在诸多不足,比如:封存对象过窄、封存范围不明确、查询机关不规范、责任承担不明确等,在实务中充分的暴露在制度上。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也在办案过程中就出现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以求契合刑诉法286条的规定。所以本文根据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潜在的弊端和社会的观念进行梳理,认为从立法上应该细化条文,解决该制度跟其他法规间存在的冲突,司法上规范程序,希望根据本文提出相关见解,笔者研究能力有限,如有错误,请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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