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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无人机隐私权侵权法律规制探讨

论文堡 日期:2023-04-10 13:28:37 点击:122

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笔者认为在民用无人机背景下谈论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涉及民用无人机自由飞行权和隐私权两者之间的平衡,本质上是自由与安全亮相基本法律价值之间的平衡,所以在民用无人机时代我们不能以牺牲隐私权的侵犯保障民用无人机过度飞行自由,也不能过度限制民用无人机的飞行发展保护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让我们失去新科技带来的福利快乐。
第一章 民用无人机侵犯隐私权行为概述
一、 民用无人机的界定
(一) 无人机及民用无人机的定义
无人机全称“无人驾驶飞行器”,英文 “uav”是利用无线电遥控和自备的程序控制装置操纵的不载人飞机。目前全世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无人机定义,人们现普遍将固定翼、多旋翼和其他类型无人驾驶的航空器统称无人机,无人机只是一种俗称。早先,无人机诞生应用于军用领域,为适应作战需要,与传统的飞机相比具有结构简、尺寸小、重量轻、隐蔽性强的特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用无人机行业出现,在便利需要的条件下迅猛发展与繁荣。虽然关于无人机的表达方式各不相同,但是在广义上通俗来讲就是指没有驾驶员在机上驾驶的自助遥控智能航空器。
根据2020年5月26日中国民航总局《民用无人机产品适航审定管理程序(试行)》,定义民用无人机是除军事、海关、警察以外的非军用无人机系统。从文件的法律性质上是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作为行政主体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准则。因此,在现如今我国民用航空法律文件中未对民用无人机做出详尽的定义,可以参考上述法律文件进行理解。
(二) 无人机的分类
无人机多种多样,目前世界上没有无人机统一的分类标准,但世界上大多少数国家为了管理主要采取分级分类管理法,分类的方式包括有:
1、一般方法根据无人机用途功能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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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民用无人机侵犯隐私权行为的界定及表现
(一) 隐私权的概念及范围
1、 隐私权的概念及界定
隐私权之于人价值不可言喻,换句话表达,公民私生活自主,个人领域不受侵犯。在新兴权利诞生方兴未艾的时代,隐私权的诞生也不过才120多年,以物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等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如大街小巷上无处不在的监控设备,数据网络生活中无孔不入的信息收集,民用无人机的出现给信息收集带来了新的载体,同时以及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其中人格权独立成编影响了人们的观念,使得本身对自身信息的保护意识更加强烈。
隐私,起源于19世纪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沃伦与布兰代斯于1890年《论隐私权》一书中,将个人的隐私权定义为一种“不受外界干扰的、独处的”权利,由此而产生,引起了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极大重视。经过多年的发展,人们虽然对隐私的概念达成了一些基本的共识,但在一些领域,仍然存在争议。
隐私权,在古代社会,人们会用身边的遮挡物去保护自己敏感脆弱的身体器官,这是出于羞耻心而产生的对于个人隐私保护的早期意识。随着社会工业化程度不断向前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民更加注重个人隐私权,英美各国也纷纷建立起了隐私保护制度。这一阶段关于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理论主要是从平面化的物理空间上的保护上升成为了一种具有宽泛内涵的个人精神利益上的保护,即人格尊严与人格自由。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现代科学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的发展促使隐私权的保护内容不断增加,强调了个人自身属性隐私之间的结合,尤其是对个人的资讯隐私,整个社会层面都体现出了较强的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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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制民用无人机隐私权侵权行为的法律现状及困境
一、 规制民用无人机隐私权侵权行为的法律现状
(一) 民法典有关隐私权侵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其中最大亮点将人格权的保护单独设编,充分反映出对个人尊严的尊重与对人格权的维护,并且顺应了时代和技术的发展,人民的需要,折现了法典对隐私权等人格权的保护与重视,折现了对公民权利与生命的尊重。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了个人隐私的保护,是我国最早与隐私权相关的条文,将隐私释义为隐私利益列入名誉权中进行保护,未将隐私权的独立性展现出来,模糊了名誉权与隐私权侵权界限。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隐私权被正式明确列为独立的权利开始保护,明确名誉权与隐私权侵权概念,些许不足是未能明晰隐私权的具体内涵。2017年施行的《民法总则》出台,第100条、101条规定了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类属于具体人格权,清晰了对隐私权的保护。时至今日,2021年《民法典》第五章第1032条设立专门章节,以阐明隐私权的涵义,并列出侵权行为的种类,相对于以前,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更为明确,可以说是一部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个体隐私权遭受侵犯也可以通过侵权责任进行救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64条规定了公民的隐私权、姓名权受到法律保护。第1167条规定当公民的合法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向侵权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与隐私权相联系,当民用无人机下隐私权受到侵害,被侵权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实行人格请求权救济,当被侵权人因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截至2022年1月17日,依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我国隐私权侵权行为民事案件9154条,数据表明了伴随着科技的进步网络、大数据对人类的隐私空间进一步压缩,进而产生隐私侵权行为逐渐增多,也代表了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越发重视。《民法典》的颁布个体隐私权的救济相较于之前有了强有力的回应,但缺乏细致的规定,当遇到民用无人机下隐私权侵权的特殊性,现有的隐私权侵权救济条文应用到个案中还稍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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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规制民用无人机隐私权侵权行为面临的法律困境
民用无人机侵犯隐私权是信息技术爆炸发展时代下新兴的隐私侵权方式,传统的民事侵权救济理论不能完全覆盖侵权发生后的个体救济。民用无人机发展下突破了只有飞行功能的技术障碍,搭载了录音录像技术、识别系统、数据传输的摄像设备,在执行人操作的过程中多方面的功能与飞行相结合,突破了传统的空间限制,对个体的隐私产生了巨大的威胁。接下来,笔者从民用无人机侵权责任主体、侵权责任原则的适用、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以及免责事由等方面进行叙述。
(一) 民用无人机隐私权侵权责任主体难以认定
首先,侵权责任主体身在“暗处”,判断其侵权的故意及取证困难。在传统的侵权行为中,侵权行为由侵权人在其可控范围内由自身或者其所属、所操控的工具直接实施。民用无人机所适用的无人驾驶系统如其名称主要表现特点是“人机分离”即操纵者和无人机本身并非在一个物理距离空间,由终端机器造成侵害却未能发现实际操纵者的身影,这也是其区别于有人驾驶航空器的最大特点。这种情况将会造成操纵者控制着民用无人机本体终端进行飞行,在操纵器屏幕上观览路线,完成沿线的拍照录像等工作,当其窃取了他人的隐私并被被侵权人发现时,也只能将无人机进行击落,但很难找出背后实际操纵者的个人信息无法得到准确有效的救济
其次,多个责任主体下不同主体的侵权认定困难。基于民用无人机技术特性下侵权主体多重性的特征表现:一,操纵飞行的民用无人机及其机身搭载的摄像及感应设备属于第一层主体;二,作为民用无人机实际操纵者属于民用无人机隐私侵权第二层主体;三,民用无人机的全生命周期除了所有者和使用者外还要经历生产者、经营者、维修者等责任主体,这些责任主体均有可能成为隐私侵权的一部分。民用无人机作为一个人工智能化的物,可能在制造者安装摄像感应设备的自动化程序下造成数据收集的隐私侵权,可能在所有者、操作者飞行操纵过程中有意识或无意识下收集他人隐私造成侵权,可能在维修时被维修者窃取或修改、非法改装脱离监管,跨越无人机所有者操纵者成为新的隐私侵权窃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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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规制民用无人机隐私权侵权域外经验
一、美国民用无人机隐私侵权的规制
(一)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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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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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解决我国民用无人机隐私权侵权法律规制问题建议
一、 明确民用无人机隐私权侵权规制的原则
民用无人机快速发展,操纵者用民用无人机非法收集他人的隐私信息造成他人侵害,没有被明确的法律法规责罚,被侵权人的救济方式不明确,只有通过法律的不断完善进行规制,才能更好地保护这一基本的人格权,所以本文认为应该坚持以下民用无人机隐私权侵权规制原则。
首先,进行体系化的法律保护。目前英国的无人机法律系统规制从2020年12月30日起生效,以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对民用无人机进行了更周详的规制。本文认为借鉴英国系统化管理,在现行的民法典对隐私权的保护下,对隐私权的保护具体化,结合时代与科技发展具象的侵权方式与隐私权相结合,使得救济具体化有法可依。

其次,引入合理的隐私权期待原则。隐私的概念在社会上已经被研究了一百多年,但隐私的范围始终争论不止。随着时间与人生阅历的变迁,过去的一切凡“私”皆是“隐”的想法在大数据时代,也有了巨大的改变,无论是5 g时代的物联网,还是智能媒体时代的到来,都基于大数据。当然,这些数据中也蕴藏着巨大的用户隐私,随着社会网络的发展,人们在社交平台将个人生活将被大量曝光,而在大数据时代,个人的隐私也会变得更加容易获取。合理隐私期待原则起源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它的成立包括两个要件:首先是主观条件,即个人的行为是否具有主观的隐私性期望,其主观上对隐私权的保护具有理性的预期,也就是说,个人对隐私权的期望存在于主观上;其次是客观条件,社会承认个人的个人隐私性期望是“合理的”,这个合乎逻辑的期望是得到了社会的认同。

二、拓展民事权利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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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确民用无人机隐私侵权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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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民用无人机是现时下非常受关注的21世纪数字信息技术发展成果,一度成为航空产业的新贵。21世纪已经走过了1/5,此时回望世纪之交,民用无人机技术在二十几年时间取得进步足令我们惊叹。2021年,无人机规模迅速扩张,从业规模迅速增加,民用无人机的数量也在快速增加。近些年民用无人机的运用范围不断扩大,渗透到我们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在走近千家万户之后,无人机的“普及之路”给我们日常生活带来的影响也使我们应对手足无措。互联网数据时代,个人隐私保护意识提高,探索民用无人机隐私权侵权法律规制问题是时代大势所趋,具有研究的现代意义和应用价值。
针对民用无人机侵犯个人隐私权研究,通过分析民用无人机飞行的特点,找出其与传统隐私侵权相比民用无人机隐私侵权的特征,对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制分析目前存在的民用无人机隐私权侵权责任主体、归责原则、免责事由判定模糊和公众下个人隐私权保护与民用无人机自由飞行衡平等问题。同时参考英美、欧盟的民用无人机规制的域外经验,为完善我国的民用无人机隐私侵权法律保护以及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隐私侵权纠纷提出建议和参考。
在民用无人机背景下谈论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涉及民用无人机自由飞行权和隐私权两者之间的平衡,本质上是自由与安全亮相基本法律价值之间的平衡①,所以在民用无人机时代我们不能以牺牲隐私权的侵犯保障民用无人机过度飞行自由,也不能过度限制民用无人机的飞行发展保护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让我们失去新科技带来的福利快乐。尽管在民用无人机隐私侵权规制的长河中还要一段时间要走,但是我们要迎接挑战、坚定信心、攻坚克难,把握好个人隐私权与民用无人机自由飞行权的关系平衡,保障权利的同时使民用无人机行业发展稳步前进。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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