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转债融资行为对股东权益的影响会计分析 --以

本文是一篇会计论文,通过对华菱管线与其他企业的对比分析,以企业可转债融资对股东权益的影响作为立足点,探讨可转债融资过程对企业原股东权益的影响,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得出如下主要结论:(1)优先认购条款设计的必要性 优先认购权在最开始阶段主要被用于发行新股,是为了保护股东权益而设置的,它能够有效的帮助股东躲避由于公司增发新股带来的股权稀释问题,使股东的表决权比例或股权价值不受损失,进而保护股东的利益。我国可转债融资行为存在条款设计偏股性的现象,即可转债发行公司的目的是通过可转债进行股权融资,因此在新股发行时所设立的优先认购权,在可转债融资过程中具有同样的作用。由于可转债股权型与债权性的双重属性,可转债持有人可以选择持有债券获得利息收益,或者转换成公司普通股股票获得股权收益,但是通常情况下,多数可转债持有人不愿意在持有可转债初期便转股,而是会在转债发行企业的股票价格较高时转股,从而以相对较低的价格获得公司普通股股票,或者是在可转债发行公司下调转股价后再进行转股,从而以同样的资金获得较多的公司股票,而可转债大多发行规模较大,如果转债持有者在较短的时间内集中大量转股会迅速稀释股东权益,严重的可能会威胁企业的控制权,因此,可转债优先条款的设计能够让企业原股东优先获得可转债,避免与外部投资者竞争,对于中小股东而言,能够在合适的时间进行转股,维护其股权收益;对于大股东而言,在保护股权收益的同时也可以巩固其控股地位。
1.1 研究背景
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债),是指上市公司依照相关程序发行,债权人最初以普通债权形式持有,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按照转股价格转换成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2001 年,中国证监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要求、实施方案等方面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从而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开始迅速发展。对于有融资需求的企业而言,可转债与股权融资相比限制较少,并且相对于银行贷款的门槛低,因此企业在再融资方式的选择上,逐渐开始倾向于可转债融资,并且可转债市场规模在再融资市场中所占的比例也在逐渐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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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作为一种兼具股权性与期权性的融资工具,受到越来越多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青睐,尤其是新规的颁布对其他融资方式的限制,更多的企业将会选择可转债筹集资金。本文以维护可转债发行公司的股东权益为视角切入,以华菱管线为研究对象,分析我国上市公司进行可转债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着重研究可转债融资对发行企业原股东权益的影响,为可转债发行企业提供风险判断参考,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1.2.1 理论意义
2.1 可转债融资动因
“甜点”假说最初是可转债融资动机理论中被提出,该融资动机理论认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融资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第一,可转债存续时间较长,债券持有人在转债运行期间将转债转换成股权,这就赋予了可转债的期权性,从而转债持有人利用其期权性获得收益时所要求的报酬率较低,使得即使企业发行可转债时的票面利率低于普通债权的利率,投资者也会购买可转债,同时,转债持有者在未行使转股权,转债作为普通债权时,企业所支付的利息也具备抵税效果,从而降低了融资成本;第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与发行企业的股票价格高度相关,在转债发行时,发行企业会参照当期公司的股票价格,以略高于当期股价的初始转股价发行可转债,因此,当企业所有者有促使可转债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倾向时,他们会将可转债的发行视为溢价发行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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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green(1984)在其实证研究中所采用的模型可以看出,企业管理者存在机会主义,因此在其决策时可能会发生投资过度或者不足的情况,而可转债能够在其存续期间利用期权性降低企业的代理成本,减少企业管理者风险投资带来的损失,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在一定期限内有效地提高企业价值。mayer(1998)研究表明,由于可转债融资规模较大,且运行时间较长,因此可转债融资在企业进行多次连续融资时能达到最好的效果,不仅能够降低融资成本,同时也能够在其运行期间约束企业管理者的不当行为,具有将代理成本最小化的优势。通过 billingsley 和 smith(1996)的研究发现,企业的可转债融资行为不仅能够解决因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委托代理成本的问题,同时在可转债在被持有期间所支付的债券利息也具备税盾效应,降低了融资成本;另外,可转债的股权性能够解决企业管理者与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成本问题,而其债权性能够解决债权人与企业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可转债融资可也可能会对企业控制权产生一定的影响:korkeamaki 和 moore (2005)提出,由于可转债的运行与标的股票价格相关,转债发行公司为促使债券持有者转股,只能通过下调转股价来实现该目的,而大量的低价转股可能会摊薄原股东的持股比例,从而动摇企业控股股东的控制权。对于处于相对控制权的企业,当可转债被外部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大量持有时,其可能会恶意拉低转债发行企业的股票价格,通过股债联动的方式进行套利。祝继高(2012)在对国美电器控制权争夺的案例研究发现,国美电器发行的可转债融资行为暗含“毒丸”条款,致使国美电器的控制权有所动摇,严重侵害了国美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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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可转债融资与股东权益关系的理论基础
3.1 可转换债券基本概念
3.1.1 可转换债券的含义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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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可转换债券融资发行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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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我国可转债融资现状及股东权益影响因素
4.1 我国可转债融资现状
4.1.1 股权稀释较严重,损害现有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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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条款设计偏股性,成权益融资替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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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华菱转债案例概况
5.1.1 选择案例的原因
2017 年 2 月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施细则》与《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对配股、定向增发非公开发行股票等融资方式的限制,使得可转债成为企业融资的优先选择。本文选择华菱转债作为案例研究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华菱转债最终基本实现全部转股。自可转债发展以来,我国很多企业通过发行可转债进行融资,但由于在可转债存续期间,企业经营状况不佳使得可转债回售,或者企业对可转债的提前强制赎回,使得能够实现完全转股的可转债数量不多,而华菱转债在其交易结束时,基本实现了完全转股。
(2)华菱转债对企业股东权益的影响最大。华菱转债的最终转股数占华菱管线未发行可转债之前股本比例的 82.3%,是可转债市场有史以来对股东权益影响最严重的。
5.1.2 华菱管线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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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华菱管线与其他企业的对比分析,以企业可转债融资对股东权益的影响作为立足点,探讨可转债融资过程对企业原股东权益的影响,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得出如下主要结论:
(1)优先认购条款设计的必要性
可转债的回售条款的设计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当可转债发行公司的股票价格持续下跌时,转债持有人转股不利于投资者收益,而回售条款的触发使转债持有人以一定的溢价率将转债回售给企业,从而减少损失。对于可转债发行企业,回售条款中溢价率的设定决定着企业在达到回售条件时所面对的财务压力,溢价率过高会使企业无法承担偿还的压力,从而只能通过下调转股价格来避免回售危机的产生,但条款中回售条件的设计决定着其触发的可能性,如果回售条件比较容易触发,那么公司就需要不断下调转股价来避免回售,而这会导致通过可转债转换成股票的数量大大增加,稀释了每股收益,损害了原股东的股权收益,并且也会对企业的控制权造成一定的稀释作用。
参考文献(略)